[4] 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讲话》,202~204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5] 虽然并不能因为事实上存在着这项制度就得出该制度具有合理性的结论,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否认制度具有顽强生命力本身就有可能表明了其经验上的合理性,也许只是我们对于这种合理性并没有很好地意识到。
[6]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每两个月才开一次会议,因此无法有效地承担常规性的法律解释任务。
[7] 该决议只有两条规定:(1)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2)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
[8] 该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