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此类民事诉讼中,多涉及电子合同与群体诉讼问题。其中,关于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认定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民事行为中,双方签订的往往是电子合同,而电子合同存在容易被篡改、伪造,涉及合同签订的时间戳认证等问题,当事人由于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欠缺,因而举证困难,使得法院在证据使用上难以有效认定电子合同的准确性;关于群体诉讼问题,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相对简便,投资门槛也低,所以呈现出参与者众多的特点,如果平台出现系统性风险,对大量投资者的财产造成损害,便可能引发群体诉讼,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
在互联网金融的刑事诉讼中,一个常见的现象是,第三方支付涉及的信用卡诈骗罪和洗钱罪。其中,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将信用额度以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套取,从而逃避支付银行费用的行为。对此,我国在2009年1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