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 日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 年11 月8 日国务院批准,1986 年12月1 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 年1 月8 日国务院令第58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