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
我在上述反思中已经阐述的纲要是非常一般的。如果我们的目标是要完成这个纲要,那么我们确实必须更加详细地讨论某些基本点,尤其是人的平等、自由人组成的共同体中的权威、多元化的组织。
为了能够以哲学的方式解决这部论文想要处理的人权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考察所谓自然法问题。有人想象自然法是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发明。各式各样的革命者已经做了许多工作来传播这个胡说;不幸的是,在他们怀疑自然法观念的努力中,他们一方面在某些路德宗或詹森派的宗教思想家的悲观主义中找到了同盟者,另一方面在当代的法理学家群体中(尤其是那些实证主义学派的)找到了同盟者,我得说这些人确实是在把自然法当作一个虚假的观念来攻击,他们想要根除这个观念,就像要消灭一个从那些廉价的劣质教科书上临摹下来的草人。
自然法的观念是基督教和古典思想的一个遗产。它并不追溯到18世纪的哲学,而这个世纪的哲学或多或少在使自然法的观念发生变形,倒不如说,自然法的观念可以追溯到格老修斯,而在他之前则是苏亚瑞(Suarez)和弗兰西斯·德·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Vitoria),进一步追溯则是圣托马斯·阿奎那;它还可以追溯到圣奥古斯丁、早期基督教教父、圣保罗,甚至可以追溯到西塞罗、斯多葛学派、古代伟大的道德主义者和伟大的诗人,尤其是索福克勒斯。安提戈涅[3]就是体现自然法的永恒的女英雄,而古人称自然法为“不成文法”,这是一个最恰当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