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16.怎样才能确保代书遗嘱有效?
案例
2004年姜大爷与现任妻子丁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姜大爷与前妻生育了三个子女。2011年,姜大爷在去世前,在邻居江某、向某的见证下,由同事刘某代写了一份遗嘱,并在上面按了手印。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妻子丁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姜大爷过世后分割遗产时,丁某称按照姜大爷的遗嘱,房屋归她所有,但姜大爷的三个子女认为遗嘱只有夫妻的手印,没有签名,遗嘱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姜大爷具有高中文化,生前是中医,长期手写处方,不存在不识字或不能签名的问题。如果当时丧失书写能力,不得不按手印代替签名,那么需要提供现场录音、录像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明遗嘱内容是姜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丁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